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O九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O九六號
- 原告
- 載坤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二萬九千八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八千八百零九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