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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O九六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O九六號

原告
載坤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五千六百四十四元,應繳裁判費二萬九千八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八千八百零九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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