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2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丙○○
- 代理人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