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 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