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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   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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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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