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原 告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