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原 告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