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 告 林志明即四季興聯合農產企業社 被 告 巧悅食品有限公司 9弄49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悅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巧悅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4,693元,應繳裁 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3,4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