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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京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尚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之3
被告
特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就被告尚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特益電子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票據,與被告京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戊○○、甲○○之借款契約、連帶保證契約間之法律關係提出說明及依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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