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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告
品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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