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辰虹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1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11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送達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甲○○之住居所,經本院依址送達文書因遷移不詳而退回,致本院文書無法送達,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