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力昌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原告僅繳納1, 000元,尚不足1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