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 告 利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崧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崧心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8,436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