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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4號

上訴人
寶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潔
被上訴人
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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