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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巧悅食品有限公司弄4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80號原   告 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巧悅食品有限公司 弄49 法定代理人 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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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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