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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97年度訴字第146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2,2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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