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4號
- 原告
- 長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鴻龍興藝術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工程若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兩造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