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 原告
- 國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得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得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有51,678元未具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