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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訴人
頂尖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瑜芬
被上訴人
洪崇智即永安幼稚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9,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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