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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告
尚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鑫團膳有限公司(原名: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鑫團膳有限公司(原名: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3,2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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