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5號
- 原告
- 佳興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振立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立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7,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6,49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