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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告
佳興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振立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立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7,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6,49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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