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0號
- 原告
- 光中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智群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群電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47,708元,依原告於民國97年8 月1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當日之美金牌告匯率之買入價格為新臺幣30.975元(參卷附臺灣銀行利率匯率/ 歷史牌告匯率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7,75 6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