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 告 台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