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5號
- 原告
- 原山花邊鈕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9,786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