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被告
- 富河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興木
- 被告
- 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欄位中關於「九十六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