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49號
- 原告
- 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胡博茌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97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