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本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