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 上訴人
-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本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本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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