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 告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8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