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99號
- 原告
- 利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鷹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