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7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07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