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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0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59,9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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