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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02號

上訴人
國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駿行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8,2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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