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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收取訴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陳雪玉

  • 當事人
    甲○○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4號原   告 甲○○ 樓 被   告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收取訴訟事件,依原告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經本院於97年10月6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是依法於97年10月24日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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