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3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被告
-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收取訴訟事件,依原告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經本院於97年10月6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是依法於97年10月24日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