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59號
- 上訴人
- 福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7 月20日97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1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