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 告 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晉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9,900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