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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81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59,364元,應繳裁判費40,2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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