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09號
- 原告
- 達味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金鯊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鯊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07,240 元,應繳裁判費46,6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5,639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