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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號

原告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被告
萬象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住台北縣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告
戊○○ 住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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