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 告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1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 尚有4,62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