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3號
- 原告
-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1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有4,62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