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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佩宜袁雪華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告
全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告
傅永菁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另對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案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7 號,下稱另案訴訟),主張原告已施作之傅氏住宅新建工程有瑕疵及遲延之情形,並以對原告之瑕疵損害賠償債權及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本件起訴請求之工程款債權抵銷等情,認本件原告請求工程款有無理由,以被告據以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故於另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4 月21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訴訟業於103 年4 月30日終結,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784 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90 號卷宗核閱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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