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7號
- 反訴原告
- 比智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 反訴被告
- 台灣領先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櫻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反訴,因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規定,反訴仍應徵收裁判費,惟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