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8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巨僑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633,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