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號
- 原告
-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兩造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規定兩造合意約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