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兩造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第13條規定兩造合意約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