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協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被告
-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供擔保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