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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夆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協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5,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款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上訴理由,併爰依前述法文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逾期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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