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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

上訴人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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