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37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9,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