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人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