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新賞地產廣告有限公司 (原名:大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應 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8,3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