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欣能金屬表面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9,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