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茂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51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4,8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