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告
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茂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51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4,8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