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1,941元,應繳裁判費12,08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8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