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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1,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原告僅繳納12,088元,尚不足24,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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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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