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1,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原告僅繳納12,088元,尚不足24,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瓊英